标题: 反腐败的制度保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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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12-10 17:08  资料  个人空间  短消息  加为好友 
李鸿仪
  一,中国现阶段腐败产生的制度根源
  一般而言,政策和制度的实际效果既和政策和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有关,同时也和执行者的素质有关。
  在中国,很多政策、制度, 均对执行者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。因此,政策和制度的实际效果更多地依赖于执行者本身的素质。 当然, 如果执行者的素质较高,对政策、制度的贯彻执行是有好处的。这时,即使政策、制度本身不够完善,也不一定会有不好的结果。
  于是,政策和制度本身的严密性似乎变得不那么重要,久而久之,人们对政策和制度的严密性也就不那么在意了,各种政策和制度的不严密性也因此长期存在而未能得到及时的纠正。
  然而,人无完人,尤其在不很成熟的市场经济中,政治和经济活动未能最大限度地分开。这时,并不是所有的执行者都能抵挡住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诱惑。于是,有一部分人开始利用政策和制度的不严密性,用手中的权利在经济活动中为自己谋私利。这种行为有的表现为非法的贪污受贿,有的则表现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自我倾斜现象。如果这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惩罚,腐败就开始蔓延了。
  
  二,反腐败的制度保证
  要从根本上制止腐败,首先必须对政策和制度的严密性有高度的重视,使政策和制度的实际效果主要依赖于其本身的合理性,而和执行者的素质无关或关系不大。这样,即使有个别执行者心术不正,也难以利用权力谋私利。西方政治中有这样一种观念,即使坏人当了总统,他也干不了坏事,至少不可能干很多坏事。这种观念其实是法制观念的一种体现,值得我们借鉴。
  为了做到这一点,作为制度的一部分,反馈机制是必不可少的。反馈一词源于控制论,其原意是根据执行结果来对执行指令进行修正,以保证设计者原意图的正确实现。
  各种监督机制可以看作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反馈机制,其目的是保证政策、制度的实行结果能和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相一致。如果没有各种监督机制,或者监督机制不完善,则政策、制度的实行结果将难以和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相一致,社会的稳定性也无从得到保证。
  从原理说,监督既可以是自下而上的,也可以是自上而下的。民主选举、民主监督、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、舆论监督等是自下而上的监督;各种视察、工作检查则可以看作是自上而下的监督;举报、信访等则可以看作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。
  在目前,执行干部的任免主要是由上级领导决定的,因此,在目前情况下,最为有效且最容易建立的是自上而下的监督。然而,目前这种监督机制并不完善,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,从而使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。
  因此,在目前的中国,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。例如,中央可向各省(直辖)市派出常驻人员或机关,各省(直辖)市可向下一级的党政机关派出常驻人员或机关,以此类推,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、严密的监督体系。
  为了保证常驻人员或机关本身不腐败,必须有相应的纪律和机制。例如,常驻人员在同一地区的任期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:太短了工作不能深入,太长了则存在被收买的可能。常驻人员或机关的人事关系必须和被监督机关独立;互相之间不能有工作之外的接触;既要保证监督的有效,又不能干扰被监督机关的正常工作。
  在现阶段中国,若能建立起这样一种监督机制,只要上级机关本身是廉洁的,则下级机关的廉洁也是可以得到保证的。
  上述监督机制虽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腐败,但仍然是不严密的。这是因为,如果上级机关本身不廉洁,对下级的监督就很难有效。因此,为了从根本上防止腐败,从战略角度看,光有自上而下的监督是不够的,自下而上的监督也必须逐步完善起来。当然,对于自下而上的监督,其改革力度很大,而且很可能会牵涉到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,执行起来相对较难,可能会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。
  (转载自《中国研究》-http://www.nows.com/c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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